研究生培养
首页» 研究生培养» 管理制度
 

【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0-12-10     浏览次数:

     

校研发{2017}3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岗位职责与权利,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及我校《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校党发〔2014〕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校党发〔2017〕7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对研究生思想品德和科学道德有教育、引导、示范和监督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导师是指在我校招收、培养和指导研究生的教师,所称的学位授权点是指导师招收研究生所在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所称的学院(系、所)是指导师招收研究生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建设学院(系、所)。

第二章 导师岗位职责

第四条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培养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

第五条 把立德树人的育人理念融入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在思想、学业、心理、就业等方面对研究生进行教育、指导、疏导和帮助。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关于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宣传和选拔等工作。

第七条 按照培养方案要求,遵循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与研究生共同制订培养计划。

第八条 对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践、实习环节等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常态检查、指导和沟通交流,及时解决培养过程中的问题,保障培养质量。

第九条 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制定论文研究工作计划,审查开题报告,组织论文开题论证,负责论文的定期检查和指导工作。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拟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成果进行指导并审核把关。

第十条 为研究生培养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科研条件,按照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相关规定,按时、足额为研究生提供助研津贴及其他经费资助,鼓励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等。

第十一条 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承担研究生课程建设、教学及学科建设任务,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系、所)及学位授权点组织的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承担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方面的研究,参与相关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系、所)及学位授权点组织的导师培训。

第三章 导师岗位权利

第十四条 导师对达到录取基本条件的考生有录取建议权。

第十五条 导师对研究生学业水平和思想品德修养有评价权。

第十六条 导师对研究生参加奖学金、优秀论文等有关评选活动有审核推荐权。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及其他学术成果,导师享有审核权,导师对研究生出现侵权等学术不端行为拥有建议学校追责的权利;导师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其他学术论文及成果享有审核权。

第十八条 导师对研究生请假、出国、休学、提前毕业、延期毕业、终止学业或退学等学籍管理事宜具有审核权。

第十九条 导师对研究生教育有关规章制度和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有质询权和建议权。

第四章 奖励与问责

第二十条 导师获得以下成绩,给予表彰、奖励。

(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

(二)指导研究生获得省级以上创新、创业成果;

(三)指导研究生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四)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和成绩。

(五)表彰奖励由学位授权点提出建议,学院(系、所)负责推荐,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导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导师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

(二)违反师德相关规定,出现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在招生、考试、学生评优、推免研究生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三)出现严重学术不端或学术作假情形。

(四)取消导师资格由学位授权点及学院(系、所)研究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导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限招或停招处理。

(一)  未按相关规定为研究生提供足额经费支持、实验条件和相关资助的;

(二)  未严格履行导师职责指导研究生学习、开展科研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责任事故的;

(三)  未严格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指导的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或学位论文作假的;

(四)  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国务院学位办和陕西省学位办抽检中属于“存在问题论文”,或者在其他教育组织或行政部门的论文抽检中出现质量问题的;

(五)  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培养导师本人所招收研究生的;

(六)  未尽到就业指导责任,所指导研究生连续两年初次就业率低于50%的;

(七)  未尽到思想政治教育责任,造成研究生出现严重心理问题,或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的;

(八)  履行导师职责不当,研究生多次投诉属实,或因导师原因造成研究生放弃入学资格、退学或转导师的。

(九)相关处理意见由学位授权点提出建议,学院(系、所)研究审批,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章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及导师变更

第二十三条 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招收研究生教师年度审核办法》,我校实行教师招收研究生资格年度审核制。

第二十四条 学院(系、所)应依据校院两级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学科发展要求和导师岗位职责,从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学术水平、科研条件、培养质量、就业状况等方面,制定教师招收研究生资格年度审核的实施细则,并组织相关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除特殊原因外,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更换导师。对因身体健康原因、离岗8个月以上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应由学位授权点提出建议,学院(系、所)按程序办理更换导师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申请调离我校的导师,所指导的在学研究生预期毕业时间在半年以上的,须在调离前办理更换导师手续。

第二十七条 被取消导师资格的教师,其招收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所)负责办理更换导师手续。

第二十八条 更换导师时,接收导师应与原导师为相同一级学科招生,且在研究生入学当年具有招生资格。更换导师应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校研发[2005]88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调离后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校研发[2005]35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按照校院两级管理规定,各学院(系、所)应根据学位授权点建设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导师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学位授权点应在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履职情况评估、奖励与问责等方面严格程序把关,围绕学位授权点建设对导师进行业务指导,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学院  我们的位置  您好,您是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