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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苏州市相城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作者:         发布日期:2007-05-24     浏览次数:

      2007年苏州市相城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共相城区委办公室、相城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委办〔2006〕39号)有关规定,相城区部分区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69名。现将有关招聘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对象

    凡符合本次公开招聘条件和应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条件以及其他应聘资格条件的社会在职人员和应届毕业生均可报名应聘。

二、招聘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二)身体健康, 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岗位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要求。

(三)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和招聘单位所需专业等资格条件,岗位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要求。

三、报名和注意事项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07年5月25日–5月26日(星期五、六),每天9:00–15:30

2.报名地点:相城区人才市场(苏州市相城区齐门北大街83号)。

(二)报名程序

1、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2、社会在职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户籍证明和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

3.应聘人员学历条件必须与招聘岗位的学历要求一致。低学历不能应聘高学历要求的岗位。

4、本次招聘的应聘材料和证件均须原件,并由招聘单位收取复印件。

5、本人现场报名有困难的,可委托家人或亲友代为报名。应聘材料和相关资格证书(件)须符合本简章的规定要求,代报名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

6、报名者须对照本《简章》规定的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如实申报,所提供的应聘材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在整个招聘过程中,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责任由报名者自负。每人限报一个单位一个岗位。报名者与招聘单位领导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不得报名。

 7、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填写《报名登记表》,交报名考试费及附本人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三张,办理报名手续;报名考试费,参照公务员考试费收取。

四、考试

   应聘者经资格初审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采用笔试、面试等方式。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笔试不指定复习教材,笔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根据笔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进入面试,比例达不到3:1的,则以笔试成绩合格线以上分数者进入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的形式进行。面试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以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70%的比例,按用人单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总成绩相同的,取笔试高分者)。

    区人才服务中心统一招聘的文秘人员,需在笔试前加试写作,按1:5的比例进入笔试,笔试合格的再按照1∶3的比例进入面试。

五、体检

    进入体检的人选在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并实行一次性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时,从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六、考核和资格复查

    招聘单位对通过考试并且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因考核和资格复查不合格以及因考生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而出现缺额时,可在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一次性替补。

七、录取和聘用

1、经体检、考核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名单,在苏州市相城区人事人才网和招聘单位内部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不影响录用的,由相城区人事局发给《录取通知书》。应聘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如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本人负责协商解决。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录取或签约、鉴证相关手续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2、录用人员与招聘单位及时签订聘用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为1年,并实行半年试用期(应届毕业生实行1年试用期),试用期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3、聘用期间,享受同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八、纪律与监督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招聘规程规定一经查实的,按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纪律与监督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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