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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1-3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质量管理,严肃教学纪律,完善教学过程的质量监控,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促进教风、学风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由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教学管理及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教学工作、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及教学设施等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和损失,或造成不安全事故等。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种。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上课迟到、下课提前15分钟以内造成不良影响者。

2.提出申请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减少学时者。

3.未经学院(系、部)领导同意,由其他人代课或擅自转让教学任务者。

4.备课不认真,上课没有讲稿或授课提纲,在课堂上出现原则性错误者。

5.不按教师工作规范批改作业、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批改量少于1/3者。

6.课堂教学组织不认真,讲述与教学无关的内容,闲谈等。

7.教师上课途中无故离开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8.教师上课衣着举止不文明,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9.在授课、考试等教学现场,手机发出响声,影响教学秩序者。

10.无故不按时进行辅导答疑者。

11.未按时报送和登录学生成绩或错登、漏登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影响者。

12.实验课前准备不充分,严重影响实验进行者。

13.实验过程中不认真指导学生实验,擅自离开实验室者。

14.在指导教学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期间,无故离开工作岗位一天者。

15.在教学过程中,因指导失误,造成价值在800元以下仪器设备损坏者。

16.对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课、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或毕业设计),随意减少环节,降低要求者。

17.毕业设计(论文)准备不充分,严重影响毕业设计(论文)进度者。

18.毕业设计(论文)无故不按大纲规定时间进行指导和辅导者。

19.确系指导教师要求不严,在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进程中,致使学生出现违纪事件者。

20.考试命题、阅卷、评分等明显不当或不合理者。

21.确系监考不认真,致使考场出现违纪事故者。

22.监考教师缺席或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造成不良影响者。

23.由于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24.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考场者。

25.考试中监考人员聊天、看书报、私自外出,造成不良影响者。

26.其他因教师工作不认真或失误,对教学造成一定影响者。

(二)管理类

1.教师已办理请假、调课或停课手续,教学管理人员没有按时通知学生,致使学生空等五分钟以上者。

2.未能按规定时间报送教学文件、材料,影响教学管理工作正常运行者。

3.未按规定时间排出课表、考试进程表或考试安排冲突,给上课或考试造成一定影响者。

4.重修、选修课已开课3周,教学班学生名单未下达到任课教师者。

5.单课教材错购或超购,价值(以原价计)在10000元以上者。

6.未及时完成水、电、气的修缮,直接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者。

7.未能按时开教室门,耽误上课或考试者。

8.其他因管理人员工作不认真或失误,对教学造成一定影响者。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一学期内,累计酿成两起以上(含两起)一般教学事故者。

2.不按教学大纲执行,舍弃课程内容1/4以上或提前结课4学时(含4学时)以上,造成严重影响者。

3.课堂教学内容上出现严重错误,散布不健康思想内容者。

4.没有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和教案而授课,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者。

5.未经院(系、部)同意,教务处备案,无故停课2学时及以上者。

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者。

7.故意完不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者。

8.因从事第二职业,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9.试题未按规定审查,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者。

10.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影响考试有效性者。

11.擅自改动学生考试成绩或在考试阅卷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12.监考教师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造成严重影响者。

13.主(监)考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有效性者。

14.考试成绩上报后,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成绩重新改动5%以上者。

15.因教师失职造成教材漏订、错订而未能按时发放教材,使教学受到严重影响者。

16.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打击报复学生者。

17.在毕业实习和教学实习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两天以上或从事其他与实习无关的工作而影响实习者。

18.在实验(实习)教学中,因指导失误,造成价值在800元以上仪器设备损坏或造成人身伤害者。

19.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时,纵容或默许学生伪造数据,支持学生弄虚作假者。

20.其他因教师工作不认真或失误,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者。

(二)管理类

1.未能按时上报、下发、落实教学任务、教学计划、考试安排、试卷等而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者。

2.因管理人员失职造成教材漏订、错定,致使课前教材未到位,影响正常教学情节严重者。

3.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者。

4.在报送上级的有关教学数据、材料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者。

5.其他因管理人员工作不认真或失误,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者。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在教学中,公然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政治性言论者。

2.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者。

3.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4.在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者。

5.教师不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擅自更改成绩,造成重大影响者。

6.其他因教师工作不认真或严重失误,对教学造成重大影响者。

(二)管理类

1.教学管理人员在制卷或组织考试过程中有意泄漏考试内容者。

2.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造成学生不能正常毕业者。

3.不按国家及学校规定,擅自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位证书,造成重大影响者。

4.其他因管理人员工作不认真或严重失误,对教学造成重大影响者。

四、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认定;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组织相关学院认定;重大教学事故由主管教学副校长牵头,组织教务处、人事处和相关学院认定。

五、教学事故的处理

1.教学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

2.一般教学事故: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认定后,由教务处和人事处根据认定情节,酌情给予院(系、部)内通报或全校通报,当年不得参加评优。

3.严重教学事故: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组织相关学院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严重教学事故,根据其情节轻重,可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停课(职)检查、扣发岗位津贴和取消责任人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等。

4.重大教学事故:由主管教学副校长牵头,组织教务处、人事处和相关学院认定后,由校长办公会或校常委会会议研究处理决定。根据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扣发全年岗位津贴、直至开除公职等。

5.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认定和处理结果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六、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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