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首页» 党建工作» 文件汇编
 

农学院发展党员及党员管理工作制度

作者:         发布日期:2012-05-08     浏览次数:

     

农学院发展党员及党员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提高党员发展过程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陕发[2004]7号)、《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陕西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公示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党员发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委书记是党员发展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具体分工党委副书记负责学生党员的发展,各基层党支部负责本支部党员发展的日常事务,学院党委会是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最高领导机构。

第二章  学生党员基本条件

第三条  根据党章规定,凡年满十八岁的在校学生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四条    思想积极上进,能严格遵守各种校纪校规,无违纪现象;同等条件下学生干部以及其它获校级荣誉者可优先考虑发展。

第五条    能积极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班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学习并顺利结业。

第六条    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优异同等条件下四六级通过者可优先考虑。

 

第三章  发展程序

   第七条  原则上各团支部每次可民主推荐可推荐1-4人,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由支部根据培养情况予以发展,每班单次发展1-3人。

第八条  支部大会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结合各团支部的推荐意见,确定发展人选,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者方可列入拟发展对象。

第九条  由二名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向支部大会详细介绍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综合表现,优缺点,以及本人的对其能否入党的明确态度;各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群众意见和政治审查,符合条件报学院党委。

第十条  学院党委安排专人发展对象进行谈话,谈话过程中必须如实记录,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上报院党委;院党委召开专门党委会,对拟发展对象进行最终审核讨论;讨论通过者将发文,正式发展为预备党员。各支部及时将预备党员的信息输入党务系统备案。

 第十一条  由各党支部安排两名正式党员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考察期一年,考察结束后,将拟转正对象进行公示三天,公示三天后无异议者,报学院党委批复。

 第十二条  院党委及时召开当党委会,对如期转正的党员发文批复,将相关文件列入党员基本档案。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根据党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党务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是经过全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各基层党支部会都要向党委会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党务委员要经常听取基层各党支部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基层党支部既要向学院党委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第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成员和各基层党支组织成员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大学生党支部和研究生党支部组织成员严格按照校党委要求的“低年级有党支部,高年级有党组织”的要求,每年10月份进行调整,并报学院党委备案。

      院党委委员和各教工支部实行任期制,三年期满选举产生下一届委员会和基层组织成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及党员管理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党员发展程序,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对不按党员发展程序进行发展的,院党委不予认可和发文确认,性质严重的要追究支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由各支部向学院党委报告情况,学院党委将处理结果报校党委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党员发展期间,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经人检举,查证属实的却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坚决不予发展。预备党员按照规定发展期间有重修或者违纪行为的,延期转正半年。半年后仍不符合党员要求的,撤销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条  党员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神圣的职责和义务,每个支部要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中央组织部20084月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党费收缴规定》)执行。

对于无故拖欠党费的党员达6个月以上者,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清除出党。每个支部每次上交党费时必须将未按期缴纳党费党员名单报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确实属于无故托欠或拒不缴纳党费的,应清除出党。

      第六章  组织关系的接转及党员资格认定

第二十一条 党员资格认定原则:材料比较齐全(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程序比较完备,时间不矛盾且无涂改;入党时年龄满18周岁;写入党申请书虽不足一年但已在半年以上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复读生在户口所在地按规定程序发展且材料齐全;党组织关系必须是县(市)以上党委组织部介绍;

党组织关系及入党材料在当年的1031日以前交学院(系、所)党委(总支)。

第二十二条 党员资格不予认定原则:在校学生未在本校发展(因中途停学在原籍入党的复读生除外);入党志愿书及相关材料出自一人之手,时间前后矛盾且有多处涂改;入党时年龄不满18周岁;

写入党申请书不足半年就发展为预备党员;上级党委未审批;介绍人未填写意见或上级党委没有指派人谈话;预备党员转正没有支部大会决议,党委就直接审批同意;无特殊原因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入党材料在当年的111日以后交学院党委。

第三十三条  组织关系的接转及党员资格认定程序:新入校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由县(市)以上党委组织部介绍。学生入校报到后,应及时将组织关系介绍信、入党材料交所在学院党委。学院党委根据新生党员认定办法进行审核,对审核无问题的统一到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

第三十四条 组织关系转出的应在每年615日前由各支部统计本支部毕业党员组织关系情况,报学院党委备案,开具介绍信,将组织关系转出,学院原则上不保留毕业生党组织关系。

               第七章  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基层党支部必须加强对支部成员流动党员的管理,督促认真学习流动党员管理办法,在其所在地参加党组织生活。对所在地没有党的基层组织时,由其原所在支部负责与其加强联系,及时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和政治理论学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教工党员可根据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每年集中举行两次,分别在11月份中上旬和次年的5月份中上旬。由于学院党员年报的统计和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结转要求。党员的发展工作必须在1230日前和530日前完成,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七条   以上制度解释权归农学院党委,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版权所有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学院  我们的位置  您好,您是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