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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交流生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1-1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参加国(境)内外高校(机构)间交流项目的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同意,到与学校签署协议的国(境)内外高校(机构)交流学习,但不获取合作学校学位的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下简称交流生)交流学习期间所学课程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管理。

  第三条 交流生参加的项目主要包括:

  1.国内高校联合培养课程学分互认项目;

  2.国(境)外高校(机构)交流学习(一般学习期限为一学期或一学年)项目;

  3.国(境)外其他各类交流学习项目(如暑期海外访学项目、科研实习或社会实践项目)。

  第四条 交流生申请赴合作学校学习之前,需根据双方学校培养方案,拟定个人课程修读计划,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计划审批表》,经所在学院(系)审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备案,作为交流学习结束后进行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的依据之一。参加交流项目的学生应选择与自己本专业相同的专业就读。

  第五条  学分认定原则

  1.学校承认交流生按照学习计划在对方取得的全部课程学分。对按期完成交流期间学习计划的交流生,其交流期间的课程采用置换替代的方式。

  2.交流生在合作学校所修课程要认定为我校相关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其所修课程内容与我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内容应相同或相似;否则可作为学科类选修课、通识类选修课、创新创业与素质教育学分审核认定。

  3.交流生在合作学校所修课程学分数,原则上不得低于我校本专业本学期(或本学年)规定的课程学分要求,且通识类选修课学分每学期不得超过2学分。

  4.交流生在合作学校学习期间所取得学分的认定时,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为理论课程16学时计1个学分,实验及实践类课程32学时计1个学分。

  5.交流生在合作学校所修课程为在我校已获得学分的课程的,不再进行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

  第六条  成绩转换原则

  经学分认定的课程,其成绩按以下方式记载:

  1.合作学校成绩标准与我校相同时,直接记载。

  2.合作学校成绩记载方式为五级分制时,按如下对应关系进行转换:

  五级分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5

  85

  75

  65

  55

  3.合作学校成绩记载方式为“A、B、C…F”的等级形式时,按照下表对应关系进行转换:

  成绩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F

  百分制

  98

  92

  87

  83

  80

  76

  73

  69

  66

  63

  61

  60

  55

  4.合作学校成绩记载方式为二级分制时,按照下表对应关系进行转换:

  二级分制

  合格

  不合格

  百分制

  85

  55

  5.若有其他计分形式,需提供合作学校成绩记载标准供我校参考。

  第七条  如果交流生未按交流之前确定的学习计划修读课程,或中途退出交流项目,交流学习结束后,对所缺课程,回校后应及时补修。

  第八条  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办理程序

  1.交流生向所在学院(系)提交合作学校原始成绩单。参加国(境)外高校(机构)交流项目的交流生还需提供翻译件、合作学校成绩记载说明以及课程教学大纲、报告、论文等相关学习材料。

  2.交流生所在学院(系)依据交流生外出交流学习前备案的学习计划进行审核,对按学习计划修读并取得学分的所有课程进行认定。

  3.学院(系)认定后,指导交流生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复核后,以原始课程名称和成绩记录到成绩单,并注明修读学期和修读高校(机构)名称。

  第九条 交流生一般应在回校两周内完成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若在寒暑假期间返校,应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学分的认定和成绩转换。

  第十条 学院(系)对学生交流成绩单、学分认定申请表整理归档,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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