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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学院教职工思想政治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6-19     浏览次数:

     

院属各单位:

  《农学院教职工思想政治鉴定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6月12日学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学院教职工思想政治鉴定办法(试行)

  

  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学院委员会

  2018年6月15日

抄送: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教师工作部

  

附件:

  农学院教职工思想政治鉴定办法(试行)

  

  为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文件精神,落实《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校党发〔2017〕22号)要求,全面加强学院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凝心聚力助推学院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二条 鉴定一般按自然年度与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三条 鉴定内容由政治理论学习、基层系组(室)综合鉴定和现实表现鉴定三部分组成,总分设为10分。

  第四条 政治理论学习评分(满分4分),由教职工党支部依据教职工参加每周政治理论学习情况(3分)和政治理论学习测试成绩(1分)进行核定。其中,政治理论学习情况计分,由教工党支部根据教职工学习态度、出勤等情况进行核定,出勤率达到80%及以上视为满勤,出勤率低于50%的此项不得分;政治理论学习测试成绩须达到及格及以上水平方可得分。

  第五条 基层系组(室)综合鉴定(满分2分),由各基层系组(室)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参与系组活动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评分。

  第六条 现实表现鉴定(满分4分),主要考察教职工参加学院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情况,按活动组织部门记录进行评分。

  (一)学术公益活动:(此类活动加分不超过3分。单项活动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加分。)

  1.主持学院组织的国家级、省部级和校内评审材料撰写的,按项目分别加2.0分、1.5分、1.3分;参与上述活动撰写的,分别加1.5分、1.3分、1.0分;参与上述活动咨询、论证的,每次分别加0.5分、0.3分、0.2分;

  2.科教人员参加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会、沙龙等活动,加0.1分/次;受邀作报告的,正高职称加0.5分/次,其他人员加0.3分/次;邀请校外专家来院作报告的,加0.2分/次;担任评委的,加0.2分/次或0.5分/天;

  3.教职工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课外创新创业项目(竞赛),分别加1.0分、0.5分、0.3分;获得奖励的分别加1.5分、1.3分、1.0分;

  (二)其他公益活动:(此类活动加分不超过3分)

  1.参加校外招生宣传活动的,每天加0.3分;应邀作科普报告的,正高职称加0.5分/场,其他人员加0.3分/场。在校内参加招生宣传活动的,加0.2分/次;

  2.非职务性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工作检查、评审和服务活动,加0.2分/次;

  3.担任大学生假期社会实践指导教师和带队老师,加0.3分/次,活动时间超过一周的加0.5分/次;

  4.撰写新闻宣传稿件的,在校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发表的每篇加0.2分,在学院新闻媒体发表的每篇加0.1分。

  (三)学院集体活动:(此类活动加分不超过3分)

  1.代表学院参加校级及以上竞赛类活动的加0.5分/项;

  2.学院开展素质报告、培训讲座等活动的组织者和主讲人每次加0.3分;

  3.参加学院组织的竞赛类活动,加0.3分/次;

  4.出席各类集体活动的加0.1分/次。

  (四)公益岗位:(兼任多项职务的,加分不超过1分)

  1.系主任、副主任、系秘书分别加1.0分、0.7分、0.5分;

  2.院党委委员(非专职党务干部)、党支部书记加1.0分,党支部委员加0.5分;

  3.院工会委员加1.0分,各系组(室)工会组长加0.5分,计生员加0.5分;

  4.学院招生宣传工作组组长加0.5分,组员加0.3分。

  (五)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良师德师风等方面表现突出等未述及的其他情况,由学院党委议定加分。

  第七条 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合格三个等次,相应得分基准分别为8分、7分和6分。当年鉴定得分低于6分或有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规定行为的,当年鉴定结果为不合格。跨年度鉴定时,原则上溯及年份鉴定平均得分和当年鉴定得分均须达到6分及以上相应等次标准,方可给予合格及以上等次鉴定结论。

  第八条 鉴定结果是学院党委对教职工岗位聘任、职称晋升、研究生导师资格年审、评奖评优和津贴发放等事项进行思想政治鉴定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当年超过2个月不在岗的教职工,由学院党委综合相关情况,直接作出鉴定结论。

  第十条 鉴定工作由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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