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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起实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06-07-20     浏览次数:

     
    
校教发[2005]3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依法治校,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努力实践,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管理规定是对全日制本科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规定,是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四)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管理及监督;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新生入学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信函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需附县以上(包括县级)医院诊断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请假逾期两周或者未经请假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九条  按照国家招生体检标准复查患有某项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等甲级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者,本人申请,校医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暂不予注册,但必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对于严重不合格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院病愈证明,向所属学院(系)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校医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编入当年同专业学习。无相同专业时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一条  凡属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章  注册与考勤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持学生证及相关手续到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到注册,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凡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取得所学课程的学分。


    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


    第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未经批准免修、免听者必须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的各个教学环节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无故旷课、缺席。若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应事先申请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按以下程序办理,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


    (一)请假一周以内由辅导员批准,报教学秘书备案;


    (二)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三)请假两周以上由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四)请假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需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者,须持有关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不按时销假,其超假时间按旷课论。


    第十七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未归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一天,上课或实践教学超过六学时的,按实际学时数计算,不足六学时的,按六学时计算。


    第十八条  无故旷课者,视其旷课时数多少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9学时及以下者,学院(系)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对于屡次违纪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上课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和旅游,特殊原因视情况特批。如利用假期出国,应向学校请假,准假后,必须在开学时返校上课。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内外实习期间,请假时间超过实习计划时数三分之一者,应补做实习。


第五章  主辅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允许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基础上,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系)根据教学条件及社会需求,可申请开办辅修专业,并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与专业介绍,以便学生选修。学校鼓励各学院(系)积极申报辅修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如学有余力,取得前三个学期的全部必修课学分,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自己兴趣和学校教学条件,可再选择一个分属不同类别的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额定学分并同时完成辅修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即可获得“辅修专业结业证书”。“辅修专业结业证书”只证明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完成另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获得的课程学分不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由该院(系)审查学生完成辅修专业情况,将结果书面报教务处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系)和学生本人。经学校审查合格,颁发相应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由于各种原因,未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其修读辅修专业成绩合格课程,记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不计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辅修专业具体依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辅修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开课与选课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课程分为必修、选修两种。


    必修课包括:


    (一)公共基础必修课;


    (二)学科基础必修课;


 


    选修课包括:


    (三)学科基础选修课;


    (四)专业选修课;


    (五)公共选修课。


    第三十条  根据培养方案,各开课单位每学期应保证课程按时开出。


    (一)公共基础必修课和学科基础必修课、学科基础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由各学院(系)按照培养方案制订每学期的开课计划,并组织教学活动。开课学院(系)应有计划地向其它学院(系)学生开设一定的选修课。


    (二)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下达开课计划,并组织教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开课单位应在每学期第10周以前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开设的学科基础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的名称、学时、学分、任课教师,使用教材及课程简介等。


    选修课学生人数须达到规定人数,方能开课。学科基础选修课、专业选修课选修人数不得少于20人,公共选修课不得少于60人。特殊情况,由学院(系)提出意见,交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选课应根据各开课单位公布的选修课程表和选课要求,结合个人的实际,在指导教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进行。首先保证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修后续课,未取得先修课学分,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程。提倡学生按模块选修课程。学生选课须经学生所在学院(系)同意。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试听所选课程,开课后第二周末允许学生对所选课程作一次退选或补、改选,逾期不再办理。不按时办理退课手续,计入选课学分数,该课以零分计,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未办理选课审批登记注册手续,不得自行听课,不得自行参加该课考试。


    第三十五条  允许学生按规定自修取得学分。


    已批准修读的课程,因与其他课程冲突,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该课讲授而采取自修学习方式。凡申请自修的学生,应当在开课后两周内书面向任课教师提出,经批准后报学院(系)备案。学生自修必须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参加其他必须参加的教学活动和该课程规定的各种考核。经考核及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记入本人成绩档案。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成绩如实记载。


    第三十七条  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形式,考核方式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执行。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或二级分制。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实践教学环节成绩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记分;公共选修课、创新教育教学活动采用二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换算标准是: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一)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如果采用开卷、口试等形式,须经所在学院(系)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课程考试成绩评定以考试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一般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70%、平时成绩不得高于30%。课程平时成绩包括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成绩。各项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认真参加各项考核。


    (三)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综合评定。


    (四)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成绩登记表送学生所在学院(系)教学办公室归档。


    第三十八条  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或未完成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的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九条  公共外语课的成绩评定:


    公共外语分为四级(一、二、三、四级)教学,每一级教学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应当参加我校组织的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或相当于四级水平的外语考试),其成绩为我校学生外语四级成绩。


    学校积极鼓励学生学习外语。公共外语低一级考试不合格者,可继续修读高一级的课程,高一级(如英语二级)考试成绩合格,即认定低一级(如英语一级)的成绩合格,成绩按高一级成绩记载。学生也可选择重修而获得自己满意的成绩,但考核合格后,不得再次申请重修。


    第四十条  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所在学院(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可由体育部安排适合的保健课,记体育课学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缓考手续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旷考”字样。三年级第二学期及以后无故旷考者,必须延长学习年限一年。


    (一)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前由本人申请,填写缓考申请,因病者须持校医院证明,因事者须持请假报告,经所在学院(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不作任何成绩记载。缓考学生随下一年级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二)学生凡因考试安排冲突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需调整考试时间的,应事先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学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生效。调整后的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后的下两个课时,监考由学院(系)办公室安排。


    第四十二条  无故旷考学生的处理:


    (一)一学期无故旷考一门课程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无故旷考二门课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无故旷考三门课程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无故旷考四门及以上课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于屡次违纪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重修制度。


    (一)凡考核不及格或未参加考核的课程,学生要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均要重修;


    (二)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后,不得再次申请重修;


    (三)在校期间重修次数不限,成绩按最高的一次记载;


    (四)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


    第四十四条  课程重修一般应参加该门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重修课程与其它课程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系)批准,可申请免听或免修部分环节。免听或部分免修仅限于理论教学,单独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四十五条  学生凡选择并修读的课程,必须参加考核,其课程成绩及格或不及格均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不参加考核的学生视为旷考。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工作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学业成绩卡注明“作弊”字样,该门课程不得参加正常重修。一年后,经教育表现较好者,方可参加正常重修。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定,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八条  每学年各专业转出的学生人数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总人数的10%。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转专业的要求如下: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三)学生自入学起转专业只限一次。


    第五十条  转专业工作于每年四月开始进行,其程序为:


    (一)学生可在每年四月份根据各学院(系)计划接受转入学生的名额数,向自己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学院(系)考核,按下列程序批准,方可转专业。


    1.学生在学院(系)范围内转换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2.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跨学院(系)转换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系)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系)同意,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3.学校于六月底前公布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


    (二)转专业学生要按照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分按以下规定折算:


    学生转专业后,编入同年级管理。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系)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分别计入转入专业的必修或专业选修课学分,其他课程记载成绩但不计学分。未修读的课程必须随转入专业低年级补修。


    第五十二条  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因身体条件或其他原因在本校学习确有困难,申请转至其他学校学习者,须本人申请,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在本省范围内转学,拟转入学校发函通知本校后,本校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本校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同意,拟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文通知本校方可办理。


    申请转入本校学习者,亦按上述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入我校: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二)招生低于我校录取批次的学生;


    (三)在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


    (四)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委托培养的学生;


    (六)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  第五十四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学生怀孕、生育,学校认为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


    (四)应征入伍的;


    (五)自费留学的;


    (六)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七)其他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所在学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第五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因病休学的学生,需连续病休,必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五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应回家休养,养病期间医疗费用按校医院规定执行;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能评奖学金,不能享受贷学金,发生伤害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五)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只保留学籍一年;


    (六)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七)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五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持休学证明书和相应证明文件向学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


对复学的学生,学院(系)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取消复学资格。


    (二)因病休学者,须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书,经校医院或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复查合格,学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父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写实性表现证明材料。


    (四)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原专业停办,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章  退学与试读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一年级学生一学年未获得学分达本学年批准修读课程学分的60%以上;


    (二)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一学年未获得学分达本学年批准修读课程学分50%以上,且累计总数达到30以上者;


    (三)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四)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应当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述和申辩后,由所在学院(系)写出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情况说明等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  退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一)退学学生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


    凡退学学生,所在学院(系)要将本人在校学习成绩表复制两份,并注明其退学(离校)时间和原因,一份留学院(系)存档,一份与其他材料一并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退学学生,自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应在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示任何学历证明。


    (四)凡注销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办理。


    第六十三条  凡因学业原因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可申请试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得申请试读。


    第六十四条  试读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试读期间,所有重修课程成绩全部及格者,转为正式学生;凡有一门及以上重修课程不及格,视为试读不合格。试读不合格者,给予退学处理。


    (二)试读学生不得转学院(系)、专业。


    (三)批准试读的学生,原则上随下一年级试读;个别学生如学有余力,可申请编入原年级学习。


    (四)经一年试读合格、转为正式生后,如再达到退学处理规定,一律作退学处理,不再允许试读。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荣誉称号,并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六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或其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十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系)提出书面意见,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系)提出书面意见,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对于开除学籍处分者,处理结束即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如未再犯错误,且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由本人申请,学院(系)提出意见,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可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受到处分者,开除学籍。


    各种处分都要填写学生处分登记表,连同本人检查和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批准。


    第七十条  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对违纪、违规学生所作的处分,学校做出书面处分决定,并送交本人一份。无法送交的,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


    第七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之前,须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申诉权利,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和处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或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二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规定学制弹性学习年限制度。本科学生基础学制四年,在校学习年限最长6年。学习成绩优秀,提前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数,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可提前毕业。六年制学-硕连读学生在第7学期分流后,未进入硕士阶段者,执行本科学生学习年限。


    第七十九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八十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合格,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数,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八十一条  学士学位实行一次性授予,学生毕业离校后,不再补授。


    第八十二条  学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可按学校规定申请提前毕业或报考硕士研究生;四年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也可以申请结业。修满六年仍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者,不得继续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按结业或者肄业处理。


    第八十三条  对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从第五年开始,按教学成本收取学费。学生不再单独编班,不再享受公费医疗。


    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初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第八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或者六年学习期满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之学分,所缺学分数大于20学分,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十五条  六年学习期满仍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之学分,所缺学分数少于20(含20)学分,发给结业证书,不能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十六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方能离校。


    第八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校教发〔2003〕6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籍本科学生,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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